徐安琪认为这个观点是不可取的。首先,我国每年的离婚数虽在增加,但离婚率与很多国家相比仍处在较低水平。其次,把离婚率上升与性解放划等号,很大程度上与大众传媒对因婚外恋而引起殉情、毁容、凶杀等典型案例报道渲染有关。1996年的专项调查结果显示,即使在开放度较高的上海,30岁以下青年对“婚姻中得不到满足的需求可以到婚外去寻求补偿”作判断时,赞成者仅7%,反对者高达73%。可见,恪守婚姻道德并自觉履行义务,依然是中国夫妻关系的主流。再次,限制有过错方起诉离婚,不仅侵犯了当事人的离婚自由权,而且可能引发一系列恶果。如过错方变本加厉地恶待配偶;导致大量名存实亡的凑合婚姻的存在以及非法同居、重婚等。因此,限制过错方离婚,并非是一项明智的立法建议。(《社会科学报》98.3.5方中文)